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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访】刘峰:为构建新发展格局献务实之策

来源:中国金融家  

    “身为全国人大代表,是光荣,更是沉甸甸的责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在接受《中国金融家》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告诉记者,会议期间,他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议题,严肃发表意见;休会期间,积极参加培训、专题调研、宣传两会精神,同时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并结合自身工作领域和社会关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法治化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完善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规范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银行业通过清收、核销、转让等多种形式处置不良资产,2017年至2020年累计处置不良贷款8.8万亿元,超过之前12年的总和。但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压力仍然较大。

  刘峰认为,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可以填补金融法制空白,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法治化,更好地助力“六稳”“六保”。

  为此,刘峰建议有关部门将《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纳入法规制定计划。他表示,《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在结构上,可以分别就总则、不良资产清收、不良资产转让、不良资产重组、不良资产债转股、不良资产核销、法律责任、附则等作出专章规定。在内容上,应当充分总结20年来金融相关监管政策、司法机关审判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经验,以法规形式巩固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成果,明晰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对不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程序等作出权威性的规范,涉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则应界定好合规与违规、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以法规形式助力金融秩序稳定,助力金融风险防控与化解。

  2021年仍然是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任务较重的一年。刘峰表示,《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的制定与发布,关乎能否有序推进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进程,尽快完成法规立项工作尤为重要。

  以法治规范失信惩戒行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工作,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失信惩戒工作,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但因失信惩戒涉及部门多、领域广、措施复杂等特点,当前,失信惩戒存在惩戒对象不明、惩戒措施不统一、实施主体不全面,缺乏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信用修复动态化管理机制不完善以及失信惩戒职责边界、主体责任等法律责任不明等问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刘峰建议将《失信惩戒条例》纳入法规制定计划,有效解决失信惩戒工作政出多门、惩戒方式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提升失信惩戒法制化水平,增强社会信用治理能力。

  刘峰表示,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应当明确诚实信用等基本法律原则。在结构上,可以分别就总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实施主体、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信用修复、法律责任、附则等作出专章规定。《失信惩戒条例》制定与发布,关乎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进程,关乎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路径。因此,刘峰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将《失信惩戒条例》起草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司法部门则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动《失信惩戒条例》尽快出台。

  探索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除了规范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和失信惩戒,刘峰还密切关注养老保障方面的议题。我国养老保障第一支柱“全覆盖、保基本”的目标逐步实现,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第三支柱发展取得一定进步,但总体规模很小,与人口快速老龄化对养老保障的需求和养老保险体系其他两个支柱的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开展、具有明确养老用途、以金融产品为载体、制度化的长期养老金融安排。刘峰认为,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还面临许多问题,例如一些基础性、关键性问题尚未形成共识。除商业保险外,对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概念以及第三支柱相关金融产品的主要特点缺少统一认识。对于第三支柱应如何发展,如何设定目标规模和替代率都没有提出明确的方向和具体指标体系,亟须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推动解决。

  “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能够增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性和灵活性,有效衔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也有利于解决企业年金制度难以覆盖中小企业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问题。”因此,刘峰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进一步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他表示,要明确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定位,应当与第二支柱协同发展,研究打通第二、三支柱税收优惠政策,在覆盖人群、优惠政策、资金管理等方面紧密衔接,共同建立起有效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升整个体系保障水平,提高个人参加第三支柱积极性和灵活度。在条件成熟时,研究给予养老金融业务参与主体一定优惠政策。

  “在丰富第三支柱发展方式上,我建议,一方面完善税收递延政策,加快建设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渐进发展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长期养老金融业务。”刘峰告诉记者,将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作为现有“Ⅰ、Ⅱ、Ⅲ”类银行账户以外的单独类别账户进行管理,支持全流程线上化管理,将商业银行提供默认投资工具纳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机构职能范围,推进业务的规范化开展。

  此外,还要稳步推进养老金融改革。刘峰认为,一要正本清源,清理整顿打着“养老”旗号的短期投融资工具,净化市场环境;二要研究统一养老金融标准,及时扩大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可投资品种范围,将银行储蓄、理财、基金、信托等各类资管产品纳入其中,体现资金安全性、投资长期性和领取约束性等特征,开发并推出养老金融产品,坚持“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的原则。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使命,从国家大局着眼、从人民利益出发,担当作为,为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刘峰最后告诉记者。